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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妊娠的筛查与管理

1.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现高危孕妇应评分、登记和专案管理。

2.高危妊娠应在孕管卡上作出高危标志,每次产前检查应详细填写“异常情况处理”,并预约复查时间。

3.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高危妊娠登记簿”及“高危妊娠预约表、卡”,并上墙管理,定期检查高危孕妇诊疗情况。发现未按预约时间复诊的应电话追访,失访的应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一式二份,一份留底),通知孕产妇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踪随访。

4.对需要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应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交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高危孕妇住院治疗未分娩出院者,该孕妇所住院的科室应将孕妇的有关信息上报医务科;医务科应及时通知孕妇所在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追踪管理。

5.重度高危孕产妇需要向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转送的,由医疗机构直接与上级医疗机构联系,及时转诊并有医护人员护送。如有困难,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助联系转诊。

二、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分类及临床表现

 

分    类

临    床  表  现

妊娠期高血压

妊娠期首次出现BP≥140/90mmHg,并于产后12周恢复正常;尿蛋白(一);少数患者可伴有上腹部不适或血小板减少。产后方可确诊

子痫前期


轻度

妊娠20周以后出现BP≥140/90mmHg;尿蛋白≥O.3g/24h或随机尿蛋白(+);可伴有上腹不适、头痛等症状

重度

BP≥160/110mmHg;尿蛋白≥2.0g/24h或随机尿蛋白≥(++):血清肌酐>106μmol/L,血小板<100×109/L;血LDH升高;血清ALT或AST升高;持续性头痛或其他脑神经或视觉障碍;持续性上腹不适

子痫

子痫前期孕妇抽搐不能用其他原因解释

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

高血压孕妇妊娠20周以前无尿蛋白,若出现尿蛋白≥O.3g/24h;高血压孕妇妊娠20周后突然尿蛋白增加或血压进一步升高或血小板<100×109/L

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

妊娠前或妊娠20周前舒张压≥90mmHg(除外滋养细胞疾病),妊娠期无明显加重;或妊娠20周后首次诊断高血压并持续到产后12周后

 

*通常正常妊娠、贫血及低蛋白血症均可发生水肿,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之水肿无特异性,因此不能作为其诊断标准及分类依据。

*血压较基础血压升高30/15mmHg,然而低于140/90mmHg时,不作为诊断依据,但必须严密观察。

公共卫生科

2023-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