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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最低红线标准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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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医院管理,规范职工行为,打造卓越执行力,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制定医院最低红线标准,对违规者给予免职、待岗、低聘处理。

   最低红线标准:

一、  未经医院同意私自外出坐诊、手术,介绍患者到院外购药。

二、  收受病人红包,索要礼品。

三、  搭车开药、搭车检查、搭车住院。

四、  向病人推销、销售或变相销售药品、器械、一次性卫生用品、保健品。

五、  私自收费、漏收费,未交费私自做检查、治疗、手术者。

六、  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对医院造成经济和社会影响。

七、  接到病人投诉者。

八、  科室经济效益出现负增长。

九、  药剂科购进“三无”产品及非国家准字药品,为药品供应商统方者。

十、收受药品回扣者。

十一、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在病人体内遗留异物者。

十二、护理不周到,发生严重烫伤、三度褥疮和一级护理病人坠床。

十三、按规定应作药物过敏试验而未做。

十四、抢救药品、器械、物品准备不齐全或药物过期失效。

十五、术中清点纱布、器械有误。

十六、违反医院禁酒令者。

十七、违反劳动纪律,脱岗和连续迟到2次以上者。

十八、病历书写3次以上不合格者。

十九、不服从医院管理规定者。

二十、接到医院指令,不去落实者。

二十一、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医疗器械损害。

  对跨越以上21条红线者,科主任、护士长的给予免职处分,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待岗或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

本规定自下发文件执行。

 

             

新汶矿业集团莱芜中心医院

00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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