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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个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考试管理规定 | |||
| 作者:fulaisha…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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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考试管理规定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一、考试组织要求 (一)“四不误”:各单位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人员参加考试,做到学习、工作、考试、医疗安全“四不误”。 (二)“四挂钩”:考试结果由干部人事科备案,实行“四挂钩”:与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挂钩,与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聘任挂钩,与技术职务晋升挂钩,与执业注册、再注册挂钩。 二、参考人员规定: (一)关于考场纪律规定 (1)手机关机或打到振动状态,考试一律不准接手机。 (2)单人单桌就坐,签到签名,以备查验。 (二)作弊的认定和处理 (1)凡擅自离开考场者,其试卷作废,按缺考论处。 (2)偷看书、讲义或事先准备好的小草小抄。 (3)夹带、传递纸条(不管本人是否答在卷上)。 (4)偷看邻近考卷,偷看、抄袭他人试卷的。 (5)凡考试作弊或擅自离场者,考试成绩按零分计算。 (6)对于任何人的舞弊行为,考生均有权举报。 三、补考缓考规定 1、补考情况:(1)全员考试一律不准因事请假,无辜不参加考试者一次扣款100元,并参加补考。(2)产假、进修等缓考人员应自觉补考。(3)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下者一律补考。 2、补考政策:补考人员应按医院指定时间参加补考(缓考),交补考费20元;不主动交补考费的,从工资中扣30元。非特殊情况,擅自缺考的,以及补考还不及格的,医院不再安排补考,从本人当月工资中扣款100元。 四、监考人员规定 (一)监考时不准阅读书报、谈笑或做当场考试试卷;不得任意离开考场;监考教师应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二)监考人员没有解释题意的义务,更不得与考生攀谈。如有失职行为,按照医疗责任事故认定处理。 五、关于阅卷规定 评卷采用集中流水作业的方式评卷。 每题均按标准答案,实行量化赋分。 对评卷教师不按标准评卷的,发现评卷人员故意错算错记考生分数的,视情节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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