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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门诊日志和疫情报告的管理规定 | |||
| 关于门诊日志和疫情报告的管理规定 | |||
| 作者:xufulais…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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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矿集团莱芜中心医院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门诊日志和疫情报告的管理规定 根据山东省卫生厅鲁卫疾控字[2006]37号《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对门诊日志和疫情报告的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门诊日志管理规定 1、内科、儿科、妇产科、皮肤科、急诊科、放射科及各分院、门诊部等自9月1日起要使用新的门诊日志,详细登记接诊病人。 2、门诊日志要按照日志规定的项目填写详细、齐全,内容要保证真实可靠。传染病患者(包括疑似病人)要填写全部项目,其中带*的项目为必填项目,普通门诊病人只填写不带+号的项目。 3、门诊日志登记的传染病及其疑似病人在确诊2小时内报告保健科;疫情上报后,在备注栏要注明“疫情已报”。 4、对疑似传染病和确诊的传染病病例,要登记全部项目。确有困难的,至少做到“9有1签名”: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诊断、诊断日期、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报告人签名等,14岁以下儿童要登记家长姓名及儿童所在学校、班级等内容。 5、医院定期或不定期核查门诊日志登记情况,每周至少1次,一般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补充、改正。 (1)门诊日志登记本由专人负责保管,须保持完整清洁,并在检查时及时提供。丢失日志或缺页的,对科室及其责任人各扣款50元; (2)认真执行门诊首诊负责制,每周依据由挂号处提供各科门诊就诊人数随机抽查门诊日志,组织考核小组进行检查; (3)发现日志登记未达到以下标准,应予通报批评和处罚: ①门诊登记人数与挂号室提供的挂号人数应相符,登记人数应大于或等于挂号人数;登记人数每降低10%扣款20元。 ②应按门诊日志的规定进行逐项登记,否则,每缺一项扣款10元。 6、年度结束后,对全年的门诊日志核查无误后,按规定要求存入资料室,以备后查,在贮存过程中要做好防水、防火、防盗等措施,以保证门诊日志的妥善保管。 二、疫情报告管理规定 为加强疫情报告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责任医师奖惩办法如下: 报告一例感染性腹泻病人或不明原因发热病人奖励2元;报告一例乙类传染病人或做一例大便细菌培养奖励5元;报告一例甲类传染病人奖励1000元; 对瞒报、迟报、漏报的,一经发现,依照《传染病防治法》,严肃处理;对玩忽职守,迟报、漏报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乙类传染病人漏报或迟报1小时扣款20元,迟报2小时扣款40元,迟报3小时扣款80元;迟报4小时扣款160元;….以此类推。漏报或迟报甲类传染病人一次罚款500-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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