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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的管理规定 | |||
| 关于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的管理规定 | |||
| 作者:xufulais…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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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矿集团莱芜中心医院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的管理规定 各科室、分院、门诊部: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2005试行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管理原则 (一)责任报告单位职责 我院属责任疫情报告单位。医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预防保健科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并由预防保健科具体负责疫情报告的管理工作,配备疫情报告专用设备实行网络直报,设立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疫情报告、登记及管理工作。 各科以及分院、门诊部要指定报病管理负责人,负责督促、管理本科传染病、性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病例和其他监测病例的各种登记、报卡和疫情报告工作。 (二)责任报告人 我院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放射检查人员和检验人员,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预防保健科为专职网络报告单位电话56141,56153。 行政办公室、微机室为兼职疫情网络报告单位。 医院总值班人员负责法定公休日(星期天和星期六下午)、节假日以及中午和夜间等值班期间的疫情报告工作,组织网络直报。 (三)首诊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传染病报告实行谁接诊、谁报告的首诊负责制,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疫情报告规定 (一)报告内容 1.法定传染病病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报告的传染病: ①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②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人禽流感),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③其他乙类传染病: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除肺炭疽以外的其他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④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2)卫生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卫生部《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所定义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SARS预警病例、人禽流感预警病例。 (3)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4)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按照丙类管理的3种传染病:水痘、恙虫病和肝吸虫病。 (5)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下列情形: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3.医院死亡病例 卫生部《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规定:门(急)诊及住院的死亡病例,均需进行网络直报。 4.法定报告的性病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报告的八种性病为:艾滋病、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宫颈炎)、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执行《HIV/AIDS系统》报告。 5.规定监测病例 (1)AFP病例(14岁及以下儿童急性弛缓性麻痹)。 (2)发热病例。按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发热呼吸道病例、发热肺炎病例和发热肺炎病例出院诊断情况的监测统计。 (3)腹泻病例。 (4)有机磷中毒病例 (5)其他。 (二)报告时限 我院各科室的报告时限:甲类传染病以及食物中毒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1小时内、乙类3小时内上报保健科或医院总值班。每迟报1小时,扣款100元。报告时限的计算,以门诊日志或病历等记录的诊断时间为起始时间,以网络直报系统的录卡时间为准。 1、甲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在诊断后按规定的时限(城镇应于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网络直报),同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的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及脊髓灰质炎、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按规定的时限(城镇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临床初步诊断急性弛缓性麻痹(AFP)时,马上报告,要在2小时内以电话向区疾控中心报告。 对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要及时填卡报告,要每周汇总报告区疾控中心。 3、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包括水痘、恙虫病和肝吸虫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不论甲、乙、丙类),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发现原因不明传染病或可疑的新发传染病,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报告程序 1、初次报告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或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包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或病原携带者时,应立即认真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报卡类别”选择“初次报告”项),做好疫情登记,并立即将报告卡送交保健科的疫情管理人员。 2、订正报告 责任报告人对已报告过的病例诊断进行更改(如疑似病例确诊、临床诊断病例更改诊断、分型或分类改变)或发现填卡错误时,必须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在规定时限内重新填写、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报卡类别”选择“订正报告”项,填写新的“诊断日期”(确诊日期)和“填卡日期”;但同一病种由临床诊断订正为实验室确诊时,除将“病例分类”由“临床诊断病例”改为“实验室确诊病例”外,无需更改其他项目。 3、死亡报告 对已填报过卡片的传染病病人因该传染病死亡时,临床医生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再次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死亡报告,卡上标识“订正报告”,同时注明“死亡日期”。患传染病但因意外或非传染病死亡时不需再次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对初诊死亡的病例无需两次报卡,在“初次报告卡”同时填写“发病日期”(如发病日期不明,可用接诊日期)和“死亡日期”即可。 4、填卡要求 住院期间诊断为传染病时,必须立即报卡。发现漏报的传染病病例,接诊医生要立即补填、补报《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中的必填项目每漏填一项扣款50元。 填卡医生要按照《传染病报告卡》所附“填卡说明”,对卡中的内容逐项认真仔细填写,注意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及准确。 卡片中的发病日期指本次传染病症状开始出现的日期或检验初检日期,不明确时填写就诊日期;诊断日期应为本次诊断传染病的日期,订正卡则填写传染病确诊日期,但如同一种病由临床诊断订正为实验室确诊则仍填写初诊的日期。 医务人员在接诊血吸虫病病例,填写报告卡时,须将感染地址(原籍)写在报告卡的“现住地址”栏,而将现在的居住地址写在报告卡的“备注”栏。 5、各科疫情报告卡的送交、报告 各科疫情报告卡的送交、报告必须符合法定时限、方式和我院的有关规定。杜绝迟报、漏报、漏登现象。 发现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须立即向预防保健科(值班时间向医院总值班)电话报告并立即报送疫情报告卡。 6、网络直报 保健科疫情管理人员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应及时检查、审核报告卡,做好有关登记,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报告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网络直报系统。如发现填写不完整、不准确,或有错项、漏项、逻辑错误,应及时通知报告人补充、更正。 (四)值班期间的疫情报告 ①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等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 ②食物中毒、大量腹泻病人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③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④不明原因死亡病例; ⑤不明原因肺炎和SARS/禽流感预警病例; ⑥其他症状类似、就诊相续的病人。 医院总值班须立即核实,按照医院有关规定向职能部门和院领导汇报、请示,同时以最快报告方式(电话及传真)在法定时限(2小时)内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必要时可请求区疾控中心值班人员代行网络直报;若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还应立即向卫生局报告,并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安排标本报送疾控部门复检鉴定工作。 值班期间(包括星期天、星期六下午、节假日、中午和夜间等)填报的其他乙类和丙类传染病报告卡可在当天当班(节假日需在每天上午9:00前)直接投放到医院总值班办公室,由总值班安排行政办公室或微机室值班人员网络直报,必要时由总值班人员请求区疾控中心值班人员代行网络直报。钢城区电话:6880466(或13063482808,8691403,8691406),传真:6880466(或6880159,6880744);莱城区电话:6213360,传真:6213360;市疾控中心疫情电话:5617679,传真:5617903;市传染病医院电话:6276076,传真:6276038。 (五)专项报告 1、结核病报告 (1)门诊医师: ①发现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立即开出痰检单和胸部X光检查单;②X光片和/或痰检结果显示活动性或疑似活动性肺结核,应在门诊日志标注,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肺外结核不作法定传染病报告),送交保健科进行网络直报;未填报卡的一例扣款100元;③凡发现活动性肺结核(含结核性胸膜炎)的病人(实验室确诊、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人,一律转诊,首先转预防保健科,保健科结防专职医师要填写专用《结核病病人转诊单》,并在《综合医院肺结核病人及疑似肺结核病人转报登记本》上登记,由保健科电话通知莱芜市传染病院接诊,予以确诊。不向保健科转诊,擅自让病人住院、治疗或者自行离院,导致无法追踪病人,造成病人失访的,对责任医师扣款100-500元。④有胸腔积液的病人,也应按照上述规定,首先转至传染病院进行确诊,以排除结核性胸膜炎。 (2)放射科/检验科医生 ①建立肺结核病及可疑肺结核病人登记本,并在检查日志上标注;②要将肺结核病及可疑肺结核病人检查结果电话通知预防保健科和首诊医师,每漏报一例扣款50元。 (3)病房医生 ①对入院后诊断为肺结核病及可疑肺结核病人做好登记,按程序依法转诊,严禁截留和收治肺结核病人;②对门诊医师擅自收入院的有胸腔积液的病人,立即按程序转诊至保健科,由保健科登记后联系传染病院,进行确诊。 (4)保健科专职结防医师 ①对有关科室人员进行培训;②定期督导、检查和核实有关科室的记录、登记和报告;③登记报告病人,联系转诊,对疑似肺结核进行网络报告; ④执行《结核病专报信息系统》规定,非定点医院除涂阳病人外,只报疑似肺结核;非定点医院报告的肺结核,需在备注中写明转诊情况;非定点医院报告的疑似肺结核由病人现住地的区疾控中心订正、查重。 2、艾滋病报告 临床科室要及时根据确认的试验结果重新填报《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进行“订正”:对确认阳性的病例,在检测记录中注明“确认实验结果阳性”,将“疑似病例”订正为“实验室诊断病例”,同时订正“诊断日期”和“医生填卡日期”;对确认阴性的病例,则注明“确认阴性”,订正为相应的正确诊断。 3、乙肝病人或病原携带者的报告 急、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病人或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报告卡,一律要在备注栏填写转氨酶检测的具体结果,填写两对半的具体结果或者标明单纯HBsAg(+)或小三阳或大三阳。 初次接诊的急、慢性肝炎病人均需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务必标明“急”或“慢”性。 对大单位集体体检发现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可按单位汇总成报告表而不逐一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但发现的乙型肝炎病人仍需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健康体检过程中检测出其他要求报告的传染病病原阳性者,要按病原携带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报告。 各科上报的乙肝病原携带者,由保健科汇总成“乙型病毒性肝炎病原携带者旬报告表”,每旬逢9日报属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慢性传染病的报告 在作出乙肝、肺结核、艾滋病、血吸虫病等慢性传染病诊断时,首次接诊时需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报告,再次复诊且诊断结果未发生变更且在同一年度内时可不再进行报告。 5、重点传染病和爆发疫情的报告 疫情管理人员在发现以下传染病的确诊或疑似病例时,应立即向诊断医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电话通知当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中第①、③、④条要求紧急报告的病例,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及时向本院相关科室发出预警信息: ①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禽流感; ②脊髓灰质炎、白喉、百日咳、登革热、流脑、乙脑、狂犬病、布病、黑热病、血吸虫病、包虫病、丝虫病,出血热、疟疾、麻风; ③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 ④其余病种的聚集性病例(同一地方或学校、单位、家庭,一日内3例及以上或一周内5例及以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对报告的上述重点传染病的疑似病例,临床医生应尽快明确或排除诊断,及时在订正报告卡上填写疑似病例的转归情况,交及时上网订正。 6、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和发热病例监测 临床医务人员发现符合《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定义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或预警病例,要立即报告医务科、保健科。由医务科组织本院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仍不能明确诊断的或符合预警病例,首诊医师应立即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钩选“不明原因肺炎”,填写“SARS预警病例”或“人禽流感预警病例”)送交保健科,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由医务科电话报告当地卫生局。按监测实施方案的程序可以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临床医生重新报送传染病报告卡订正为明确诊断的疾病或“其他不明原因疾病”。 7、腹泻病人登记报告 门诊科室(腹泻病门诊、内科门诊、儿科、妇产科、急诊等)务必要专册登记,并做到“四必”,即逢泻必登,逢泻必检,逢泻必治,逢泻必报。大便培养率不得低于15%。 每旬逢9日统计上报腹泻病人数。普通门诊日志登记腹泻病人的,查出一例扣款50元。 8.死亡病例报告 (1)对在本院门(急)诊或住院发生的所有死亡病例,诊治医生必须按照《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和死因推断的有关规范,立即进行死因医学诊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一式四联)。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尚需填写调查记录。死亡诊断应填写准确、清楚和详细,确定根本死亡原因,符合ICD-10编码规定的疾病名称,不应以“呼吸、心跳骤停”代替死亡诊断。 (2)各病区应在当天派本科室工作人员将填写好的第一联“死亡医学证明存根”送交预防保健科(夜班不得迟于次晨8:00),其他联送医务科、住院处、科室存留。不得由死者家属传送。 (3)预防保健科负责对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审核,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同诊治医生进行核对、更正。 (5)责任科室应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48小时内完成死因编码及并实现网络直报。每迟报1小时,扣款50元。 (6)ICD-10死因编码简本《山东省国际疾病分类ICD-10死因统计指导手册》,急症科、外一科、内三科、妇产科、小儿科及预防保健科各一份,其他科室应主动、及时借阅。 (7)保健科负责进行网络直报。 (8)保健科、医务科要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9.性病报告 皮肤科、妇产科等科室发现初次确诊的法定性病病人,首诊医生要认真、准确、完整地填写《性病报告卡》。同一病人治愈后再感染的,应作为新病例报告。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先天梅毒、三期梅毒等病例要填写《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对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例,还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按乙类传染病规定时限报告。 有关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每天收集、核对医生填写的性病卡,登入《性病患者登记册》;按规定时限将《性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报送保健科;每月定期进行自查,将检验室阳性结果与性病报卡进行核对,发现漏报及时补报、补登。 保健科疫情管理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把《性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信息分别录入“性病疫情管理系统”和“大疫情系统”,并进行登记、分类统计。 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正常班时间,首诊医生必须马上同时电话报告医务部和保健科。对其中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要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即时送交。 在节假日及中午、夜间等非正常班时间,首诊医生必须马上电话报告医院总值班,并立即将有关的传染病报告卡送交医院总值班。 医务科或医院总值班须马上核实情况,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报告方式(电话及传真)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局、区疾控机构报告。 11.肿瘤监测病例报告 按《肿瘤监测工作方案》及《肿瘤病例监测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通过疫情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具有莱芜市正式户口、患恶性肿瘤或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的门诊、住院肿瘤病人被确诊、死亡或订正诊断,医生须立即填写《肿瘤病例报告卡》并交本科室指定报病负责人报送保健科。 三、疫情资料登记 医院在保健科设置《传染病疫情总登记簿》、《综合医院肺结核病人及疑似肺结核病人转报登记本》和有关统计、登记表册,在相关临床科室设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本》和《传染病登记本》(内科、感染科门诊可另专设《结核病登记本》,结核病若已以专册登记则传染病登记本无需重复登记),在发热门诊、内科门诊、急诊科设立《发热门诊日志》和《发热门诊病人登记表》,在肠道门诊设立《腹泻病人就诊专用登记册》,在皮肤科门诊设立《性病登记本》,在检验室设立《检验登记本》,在放射科设立《放射检查登记本》。 临床医生和有关医务人员必须及时、准确、认真、详细填写有关登记本,订正报告时亦须及时登记。凡腹泻、艾滋病、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及AFP患者的化验单,开单医生必须填写详细地址,检验科室、放射科室的《登记本》应登记上述病人住址。 四、原始资料保存 《传染病报告卡》、《性病报告卡》及报告记录等原始资料,由保健科保存,保存期为3年;《肿瘤病例报告卡》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10年。《门诊日志》、《住院登记本》、《传染病登记本》及《检验登记本》、《放射检查登记本》等有关登记本由各科保存,保存期为3年;免疫接种资料的保存期为8年。 五、考核与奖惩 医务科、保健科依据《门诊日志》、《检查登记》等线索,定期不定期地对各科室、门诊部、分院进行检查、督促疫情报告情况,组织漏报、迟报调查,进行专项考核,做出奖惩决定。 凡发现不按规定报告疫情或不按规定登记者,按《医院疫情报告奖惩规定》、《医疗违规行为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 医院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及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政策如下: 1、 每报告一例甲类传染病或疑似病人,奖励报告人1000元; 2、 每报告一例乙类传染病或疑似病人,奖励报告人10元; 3、 每报告一例丙类传染病或疑似病人,奖励报告人5元; 4、 每报告一例死亡病人,奖励报告人10元; 5、 每报告一例肺结核病或疑似病人,奖励报告人20元; 6、 对腹泻病人每做一例大便培养检查,奖励报告人10元;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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