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慢性病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责任报告单位职责
我院属责任疫情报告单位。医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公共卫生科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并由公共卫生科具体负责疫情报告的管理工作,配备疫情报告专用设备实行网络直报,设立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疫情报告、登记及管理工作。
各科以及分院、门诊部要指定报病管理负责人,负责督促、管理本科传染病、性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病例和其他监测病例的各种登记、报卡和疫情报告工作。
(二)责任报告人
我院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影像检查人员、病理和检验人员,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公共卫生科为专职网络报告单位电话56142,13356228383。
医院总值班人员负责法定公休日(星期天和星期六下午)、节假日以及中午和夜间等值班期间的疫情报告工作,组织网络直报。
(三)首诊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传染病报告实行谁接诊、谁报告的首诊负责制,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上报种类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办法: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指突然发生,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下列情形: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2.首诊医生凡发现突然发生,造成或者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医生应该及时接诊,不得推诿、拒绝,接诊医生应当写详细、完整的病例记录,对需要转诊的病人,应书写转诊记录,并将病例复印件随病人转送到指定医疗机构同时按程序规定进行报告。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责任人,对需报告案例,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要求执行,同时进入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网,实行网络直报,二小时内完成。
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正常班时间,首诊医生必须马上同时电话报告公共卫生科。对其中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要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即时送交。
在节假日及中午、夜间等非正常班时间,首诊医生必须马上电话报告医院总值班,并立即将有关的传染病报告卡送交医院总值班。
公共卫生科、医务科或医院总值班须马上核实情况,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报告方式(电话及传真)向所在地的区卫生计生委、区疾控机构报告。
(二)传染病法定报卡39种:
1.法定传染病病种
(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甲型、乙型、丙型、戊型、未分型)、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肺炭疽、皮肤炭疽、未分型)痢疾(细菌性、阿米巴性)、结核病(涂阳、仅培阳、菌阴、未痰检)、伤寒(伤寒、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Ⅰ期、Ⅱ期、Ⅲ期、胎传、隐性)、钩端螺旋体、血吸虫、疟疾(间日疟、恶性疟、未分型)。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其他感染性腹泻、手足口病。
2、卫生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卫生部《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所定义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SARS预警病例、人禽流感预警病例。
3、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4、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按照丙类管理的3种传染病:水痘、恙虫病和肝吸虫病。
5、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6、关于慢性传染病的报告
在作出乙肝、肺结核、艾滋病、血吸虫病等慢性传染病诊断时,首次接诊时需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报告,再次复诊且诊断结果未发生变更且在同一年度内时可不再进行报告。
7、关于重点传染病和爆发疫情的报告
疫情管理人员在发现以下传染病的确诊或疑似病例时,应立即向诊断医生核实,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电话通知当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中第①、③、④条要求紧急报告的病例,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及时向本院相关科室发出预警信息:
①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禽流感;
②脊髓灰质炎、白喉、百日咳、登革热、流脑、乙脑、狂犬病、布病、黑热病、血吸虫病、包虫病、丝虫病,出血热、疟疾、麻风;
③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不明原因死亡病例;
④其余病种的聚集性病例(同一地方或学校、单位、家庭,一日内3例及以上或一周内5例及以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对报告的上述重点传染病的疑似病例,临床医生应尽快明确或排除诊断,及时在订正报告卡上填写疑似病例的转归情况,交及时上网订正。
(三)慢性病报卡4种:
1.肿瘤:所有恶性肿瘤和中枢神经系统的恶性、良性肿瘤、各种白血病、骨髓瘤、各种传染性肿瘤。神经外科、肿瘤科及其他相关科室
按《肿瘤监测工作方案》及《肿瘤病例监测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通过疫情报告系统进行报告。
具有莱芜市正式户口、患恶性肿瘤或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的门诊、住院肿瘤病人被确诊、死亡或订正诊断,医生须立即填写《肿瘤病例报告卡》并交本科室指定报病负责人报送公共卫生科。
2.冠心病急性发作:包括急性心肌梗死、冠心病猝死、心性猝死、其他冠心病死亡。如果28天后有新发病或急性发作需再报卡一次。心内科及所有科室
3.脑卒中发作:包括致死性脑卒中病,非致死性脑卒中。(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及未分类脑卒中),不包括一过性脑缺血发作(小卒中)、因血液病(白血病、红细胞增多症)、脑肿瘤、外伤引起的脑卒中以及慢性脑血管病。如果28天后有新发现或急性发作需再报卡一次。
(四)性病报卡6种: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报告的八种性病为:艾滋病、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宫颈炎)、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执行《HIV/AIDS系统》报告。
1、艾滋病、梅毒、淋病、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关于艾滋病报告
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需填写专用的《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HIV初筛试验阳性而尚未有确认试验结果时报告为“疑似病例”,送检医生要填写《HIV/AIDS个案流行病学调查表》协助个案调查。检验中心与临床科室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HIV抗体确认实验标本送检流程的通知》的要求做好标本送检工作,检验科要将每月的监测结果于5号前网络直报,每延迟一天扣款50元。
临床科室要及时根据确认的试验结果重新填报《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进行“订正”:对确认阳性的病例,在检测记录中注明“确认实验结果阳性”,将“疑似病例”订正为“实验室诊断病例”,同时订正“诊断日期”和“医生填卡日期”;对确认阴性的病例,则注明“确认阴性”,订正为相应的正确诊断。
2、艾滋病/性病门诊自愿咨询监测报告,
3、化验室艾滋病抗体监测报告
责任科室:皮肤科、男科门诊、妇产科、检验科
皮肤科、妇产科等科室发现初次确诊的法定性病病人,首诊医生要认真、准确、完整地填写《性病报告卡》。同一病人治愈后再感染的,应作为新病例报告。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先天梅毒、三期梅毒等病例要填写《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对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例,还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按乙类传染病规定时限报告。
有关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每天收集、核对医生填写的性病卡,登入《性病患者登记册》;按规定时限将《性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报送公共卫生科;每月定期进行自查,将检验室阳性结果与性病报卡进行核对,发现漏报及时补报、补登。
公共卫生科疫情管理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把《性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信息分别录入“性病疫情管理系统”和“大疫情系统”,并进行登记、分类统计。
(五)根本死因报告
卫生部《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规定:门(急)诊及住院的死亡病例,均需进行网络直报。
1、所有死亡病例,要进行根本死因报告。即便是原因不明的也要进行根本死因推断报告。
2、新生儿死亡要上报专门卡。
3、社区居民死亡推断报告。潘西煤矿分院、鄂庄煤矿分院、南冶门诊部、西港门诊部、矿山门诊部、糖尿病医院等要对社区居民死亡情况每月统计、上报一次。
(1)对在本院门(急)诊或住院发生的所有死亡病例,诊治医生必须按照《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和死因推断的有关规范,立即进行死因医学诊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一式四联)。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尚需填写调查记录。死亡诊断应填写准确、清楚和详细,确定根本死亡原因,符合ICD-10编码规定的疾病名称,不应以“呼吸、心跳骤停”代替死亡诊断。
(2)各病区应在当天派本科室工作人员将填写好的第一联“死亡医学证明存根”送交公共卫生科(夜班不得迟于次晨8:00),其他联送医务科、住院处、科室存留。不得由死者家属传送。
(3)公共卫生科负责对医生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审核,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同诊治医生进行核对、更正。
(4)相应科室负责按照ICD-10要求进行死因编码,并在1~2日(当日或次日)内将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死因编码信息转交公共卫生科。
(5)责任科室应在开具死亡证明书后48小时内完成死因编码及并实现网络直报。每迟报1小时,扣款50元。
(6)ICD-10死因编码简本《山东省国际疾病分类ICD-10死因统计指导手册》,急诊科、外科、内科、妇产科、小儿科及公共卫生科各一份,其他科室应主动、及时借阅。
(7)公共卫生科负责进行网络直报。
(8)公共卫生科、医务科要做好原始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六)职业病报告卡:
1、有机磷农药中毒。
2、高温中暑报告。
3、一氧化碳中毒报告。
(七)结核病报卡:
1、所有结核病均须报卡。其中肺结核、疑似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疑似结核性胸膜炎应由转到定点医院——莱芜市传染病防治院(结核病防治所)治疗。
2、我院为非定点医院,不得进行治疗,必须转莱芜市传染病院并附转诊通知书。肺结核填传染病报告卡时诊断必须分型,涂阳为确诊病例,其他均为疑似病例。
3、关于结核病报告
(1)门诊医师:
①发现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立即开出痰检单和胸部X光检查单;②X光片和/或痰检结果显示活动性或疑似活动性肺结核,应在门诊日志标注,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肺外结核不作法定传染病报告),送交公共卫生科进行网络直报;未填报卡的一例扣款100元;③凡发现活动性肺结核(含结核性胸膜炎)的病人(实验室确诊、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人,一律转诊,首先转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结防专职医师要填写专用《结核病病人转诊单》,并在《综合医院肺结核病人及疑似肺结核病人转报登记本》上登记,由公共卫生科电话通知莱芜市传染病院接诊,予以确诊。不向公共卫生科转诊,擅自让病人住院、治疗或者自行离院,导致无法追踪病人,造成病人失访的,对责任医师扣款100-500元。④有胸腔积液的病人,也应按照上述规定,首先转至传染病院进行确诊,以排除结核性胸膜炎。
(2)放射科/检验科医生
①建立肺结核病及可疑肺结核病人登记本,并在检查日志上标注;②要将肺结核病及可疑肺结核病人检查结果电话通知公共卫生科和首诊医师,每漏报一例扣款50元。
(3)病房医生
①对入院后诊断为肺结核病及可疑肺结核病人做好登记,按程序依法转诊,严禁截留和收治肺结核病人;②对门诊医师擅自收入院的有胸腔积液的病人,立即按程序转诊至公共卫生科,由公共卫生科登记后联系传染病院,进行确诊。
(4)公共卫生科专职结防医师
①对有关科室人员进行培训;②定期督导、检查和核实有关科室的记录、登记和报告;③登记报告病人,联系转诊,对疑似肺结核进行网络报告; ④执行《结核病专报信息系统》规定,非定点医院除涂阳病人外,只报疑似肺结核;非定点医院报告的肺结核,需在备注中写明转诊情况;非定点医院报告的疑似肺结核由病人现住地的区疾控中心订正、查重。
(七)重性精神疾病报告: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实行发病报告;
(八)规定监测病例
(1)AFP病例(14岁及以下儿童急性弛缓性麻痹)。
(2)发热病例。按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发热呼吸道病例、发热肺炎病例和发热肺炎病例出院诊断情况的监测统计。
关于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和发热病例监测
门诊监测科室(发热门诊、内科门诊、儿科、妇产科、急诊、皮肤科等)务必要专册登记。普通门诊日志登记发热病人的,查出一例扣款50元。每日统计当日就诊的门诊病例数、发热呼吸道病例数和发热肺炎病例数;收治“发热肺炎病例”的病区(如呼吸内科、感染科、ICU等)每日统计本病区出院的发热肺炎病例诊断情况。各科室于每周星期一上午8:30前将前一周每天统计的《发热肺炎监测统计表》或《出院发热肺炎病例诊断情况周统计表》送交公共卫生科,由公共卫生科汇总报当地疾控中心。
临床医务人员发现符合《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定义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或预警病例,要立即报告医务科、公共卫生科。由医务科组织本院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仍不能明确诊断的或符合预警病例,首诊医师应立即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钩选“不明原因肺炎”,填写“SARS预警病例”或“人禽流感预警病例”)送交公共卫生科,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并由医务科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计生委。按监测实施方案的程序可以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的,临床医生重新报送传染病报告卡订正为明确诊断的疾病或“其他不明原因疾病”。
(3)腹泻病例。
门诊科室(腹泻病门诊、内科门诊、儿科、妇产科、急诊等)务必要专册登记,并做到“四必”,即逢泻必登,逢泻必检,逢泻必治,逢泻必报。大便培养率不得低于15%。
每旬逢9日统计上报腹泻病人数。普通门诊日志登记腹泻病人的,查出一例扣款50元。
(4)有机磷中毒病例。
(5)关于乙肝病人或病原携带者的报告
急、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病人或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报告卡,一律要在备注栏填写转氨酶检测的具体结果,填写两对半的具体结果或者标明单纯HBsAg(+)或小三阳或大三阳。
初次接诊的急、慢性肝炎病人均需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务必标明“急”或“慢”性。
对单位集体体检发现的乙肝病原携带者,可按单位汇总成报告表而不逐一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但发现的乙型肝炎病人仍需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健康体检过程中检测出其他要求报告的传染病病原阳性者,要按病原携带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报告。
各科上报的乙肝病原携带者,由公共卫生科汇总成“乙型病毒性肝炎病原携带者旬报告表”,每旬逢9日报属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其他。
急性驰缓性麻痹(AFP)病例报告:
1、坚持旬报
2、病例报告:凡15岁以下儿童发生不能立即确定为其它病因的急性驰缓性麻痹,均作为脊髓灰质炎疑似病例进行报告。首诊临床医生应立即报卡到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应在2小时,以电话或其它最快的信息传递形式报区疾控中心,首诊临床医生在报卡的同时还应按要求在患者出现麻痹14天以内,采集两份患者大便标本并冷冻保存,两份标本间隔为24小时—48小时,每份标本量约8克。同时积极配合疾控部门做好监测报告工作。应报告的急性驰缓性麻痹(AFP)病例种类:
1.脊髓灰质炎;
2.格林巴利综合征(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GBS);
3.横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
4.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有毒物质引起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性多神经病);
5.神经根炎;
6、外伤性神经炎(包括臀肌药物注射后引发的神经炎);
7、单神经炎;
8、神经丛炎;
9、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性麻痹、高钾性麻痹、正常钾性麻痹);
10、肌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
11、急性多发性肌炎;
12、肉毒中毒;
13、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
14、短暂性肢体麻痹;
(九)妇幼保健月报、季报和年报
(十)计划免疫月报、季报和年报
三、上报要求
(一)报卡时限:
1、甲类传染病,以及乙类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SARS)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以及食物中毒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在诊断后1小时内,应立即电话通知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专报人员要求在2小时内完成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信息网络直报。
2、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及脊髓灰质炎、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2小时上报。
3、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包括水痘、恙虫病和肝吸虫病)病人、疑似病人24小时。
4、职业病24小时内报公共卫生科。
5、人以上发病或一人死亡的应立即电话报公共卫生科。
6、慢性病病人,确诊以后24小时内网络报告,并报公共卫生科。
7、临床初步诊断急性弛缓性麻痹(AFP)时,马上报告,要在2小时内以电话向区疾控中心报告。
8、对乙型肝炎病原携带者,要及时填卡报告,要每周汇总报告区疾控中心。
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0、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不论甲、乙、丙类),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发现原因不明传染病或可疑的新发传染病,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填卡要求
1、住院期间诊断为传染病时,必须立即报卡。发现漏报的传染病病例,接诊医生要立即补填、补报《传染病报告卡》。填卡医生要按照《传染病报告卡》所附“填卡说明”,对卡中的内容逐项认真仔细填写,注意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及准确。
2、卡片中的发病日期指本次传染病症状开始出现的日期或检验初检日期,不明确时填写就诊日期;诊断日期应为本次诊断传染病的日期,订正卡则填写传染病确诊日期,但如同一种病由临床诊断订正为实验室确诊则仍填写初诊的日期。
3、填卡必须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详细,特别需注意地址填写“现住址”精确到门牌号或村组;14岁以下患儿必须填写家长的姓名、联系电话;工人、干部职员、民工等职业必须填写相对应的工作单位,学生、幼托儿童填写其所在的学校或托幼机构。
4、各种报出卡片由专人负责报公共卫生科,填写不全或字迹不清的退卡重填。
5、住院病人转科时应由首诊科室报告,如漏报则扣款,扣在首诊科室。
6、如同时发现两种或两种以上需报卡的疾病,应分类分别报卡。性病填传染病报告卡+性病附卡。
7、医务人员在接诊血吸虫病病例,填写报告卡时,须将感染地址(原籍)写在报告卡的“现住地址”栏,而将现在的居住地址写在报告卡的“备注”栏。
(三)报告程序
1、初次报告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或发现法定传染病病人(包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或病原携带者时,应立即认真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报卡类别”选择“初次报告”项),做好疫情登记,并立即将报告卡送交公共卫生科的疫情管理人员。
2、订正报告
责任报告人对已报告过的病例诊断进行更改(如疑似病例确诊、临床诊断病例更改诊断、分型或分类改变)或发现填卡错误时,必须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在规定时限内重新填写、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报卡类别”选择“订正报告”项,填写新的“诊断日期”(确诊日期)和“填卡日期”;但同一病种由临床诊断订正为实验室确诊时,除将“病例分类”由“临床诊断病例”改为“实验室确诊病例”外,无需更改其他项目。
3、死亡报告
对已填报过卡片的传染病病人因该传染病死亡时,临床医生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再次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死亡报告,卡上标识“订正报告”,同时注明“死亡日期”。患传染病但因意外或非传染病死亡时不需再次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对初诊死亡的病例无需两次报卡,在“初次报告卡”同时填写“发病日期”(如发病日期不明,可用接诊日期)和“死亡日期”即可。
(四)疫卡送交
1、各科疫情报告卡的送交、报告必须符合法定时限、方式和我院的有关规定。杜绝迟报、漏报、漏登现象。
2、医生填好的报告卡要及时交给当班护士或本科报病管理负责人;各科、分院、门诊部要在当天当班规定时限内派专人将报告卡直接送交公共卫生科(夜班的疫卡须在次晨8:30前送达),不得交由他人转送。
3、发现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须立即向公共卫生科(值班时间向医院总值班)电话报告并立即报送疫情报告卡。
(五)网络直报
疫情管理人员收到传染病报告卡后,应及时检查、审核报告卡,做好有关登记,并在规定时限内将报告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网络直报系统。如发现填写不完整、不准确,或有错项、漏项、逻辑错误,应及时通知报告人补充、更正。
(六)假期疫情报告
在星期天和星期六下午、节假日、中午和夜间等值班期间内发现下面6类疫情,首诊科室和首诊医师要立即电话报告医院总值班,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派专人送交医院总值班,同时采取隔离措施,防止传染病扩散。6类疫情是指:
①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等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
②食物中毒、大量腹泻病人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③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④不明原因死亡病例;
⑤不明原因肺炎和SARS/禽流感预警病例;
⑥其他症状类似、就诊相续的病人。
医院总值班须立即核实,按照医院有关规定向职能部门和院领导汇报、请示,同时以最快报告方式(电话及传真)在法定时限(2小时)内向区疾控中心报告,必要时可请求区疾控中心值班人员代行网络直报;若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还应立即向卫生计生委报告,并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安排标本报送疾控部门复检鉴定工作。
假期(包括星期天、星期六下午、节假日、中午和夜间等)填报的其他乙类和丙类传染病报告卡可在当天当班(节假日需在每天上午9:00前)直接投放到医院总值班办公室,由总值班安排有关人员网络直报,必要时由请求区疾控中心值班人员代行网络直报。
疫情报告联系方式:钢城区电话:6880466(或13563409595),传真:6880466(或6880159,6880744);莱城区电话:6213360,13863476908传真:6213360;市疾控中心疫情电话:5617679,15506347676传真:5617903;市传染病医院电话:6276076,6276662,13863435907传真:6276038。
四、奖罚制度:
公共卫生科、医务科、考核办依据《门诊日志》、住院病历、《检查登记》等线索,定期不定期地对各科室、门诊部、分院进行检查、督促疫情报告情况,组织漏报、迟报调查,进行专项考核,做出奖惩决定。
凡发现不按规定报告疫情或不按规定登记者,按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
医院对传染病疫情报告及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政策如下:
(一)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院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务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瞒报、晚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
1、各科室漏报一例扣科室和个人各200元。每迟报1小时,扣款100元。报告时限的计算,以门诊日志或病历等记录的诊断时间为起始时间,以网络直报系统的录卡时间为准。
2、如查出漏报,通知补报仍不报者各扣200元,再不报者则加倍扣罚,直到上报为止。凡发现应报不报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3、《传染病报告卡》中的必填项目每漏填一项扣款50元。
(二)对新分配人员各科室要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慢性病等报告培训和提醒,每月1-2次。
(三)科室自查制度:科主任负责本科室有关及时报告、漏报检查和月度自查,并做好相关自查记录。根据省、市、区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限及时网上报告,做好报卡的流转和交接记录;同时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漏报情况自查并做好自查记录,保证报卡填报质量,并搞好每月情况汇报。
(四)公共卫生科检查制度:公共卫生科每周对门诊日志、细菌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病房结核药使用以及出院病例自查一次,随时浏览“导, 航台”,发现漏报及时通知补报和落实处罚。
五、疫情资料
(一)登记管理
医院在公共卫生科设置《传染病疫情总登记簿》、《综合医院肺结核病人及疑似肺结核病人转报登记本》和有关统计、登记表册,在相关临床科室设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本》和《传染病登记本》(内科、感染科门诊可另专设《结核病登记本》,结核病若已以专册登记则传染病登记本无需重复登记),在发热门诊、内科门诊、急诊科设立《发热门诊日志》和《发热门诊病人登记表》,在肠道门诊设立《腹泻病人就诊专用登记册》,在皮肤科门诊设立《性病登记本》,在检验室设立《检验登记本》,在放射科设立《放射检查登记本》。
临床医生和有关医务人员必须及时、准确、认真、详细填写有关登记本,订正报告时亦须及时登记。凡腹泻、艾滋病、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及AFP患者的化验单,开单医生必须填写详细地址,检验科室、放射科室的《登记本》应登记上述病人住址。
(二)资料保存
《传染病报告卡》、《性病报告卡》及报告记录等原始资料,由公共卫生科保存,保存期为3年;《肿瘤病例报告卡》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10年。《门诊日志》、《住院登记本》、《传染病登记本》及《检验登记本》、《放射检查登记本》等有关登记本由各科保存,保存期为3年;免疫接种资料的保存期为8年。
备注:有关上报表格或卡片,一时找不到公共卫生科,可到急诊科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