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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1/20  

医疗卫生行业是一种高风险的职业,医院存在有很多危及病人、医护员工安全和利益的潜在因素,为了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国家财产和医护人员、患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医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其管理制度如下:

安全生产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并设秘书一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主要责任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要求,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委员。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能是:

(1)加强对医院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院科两级负责管理体制,各部门、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该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医院保卫科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督促和监督医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评比,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全院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做到群防群治,看好自家人,管好自家门。

(3)制定和完善符合我院工作实际的各项管理制度。

(4)加强与公安机关、所在市区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5)协调医院各部门、各科室的安全防范工作。     

(6)评议医院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问题性质、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承担的责任程度。

医院的安全生产概念包括如下范畴:

(1)加强医院的社会治安防范,包括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以及防盗、防抢、防止打架斗殴等事件的发生,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病人、医务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2)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对消防工作依法进行管理。

(3)加强高压设施的安全管理,包括锅炉、蒸汽灭菌器及其它压力容器,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值班制度。

(4)加强对医用毒、麻、精神药品和其它有毒制剂的管理,建立专门仓库进行集中保管。

(5)加强对放射性物质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相关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定期检测放射防护效果,做好记录。

(6)加强对重点、要害部门的监控和管理,水、电、气、贵重物资、大型设备等均应建立安全防范措施。

(7)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加强医院保卫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保卫队伍的作用,不断提高治安保卫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业务水平,加强医院的治安、巡逻,尤其是非正常工作日的治安防范,及时发现隐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争创社会治安先进单位。

医院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随时召集会议,重要决议和决策应上报院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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