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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4/9/26  

1.相关工作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及制度学习;妇、产科门诊及超声科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的醒目标志。

2.对孕妇的定期孕期保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否则,视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4.利用超声诊断仪对孕妇进行检查,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医务人员同时在场,并填写《孕妇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登记表》,对使用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时间、检查人等均应准确记载。

5.因医学需要申请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鉴定对象须出示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意见书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书;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医务科指定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需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妇女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乡级以上(含乡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

7.终止妊娠的药品处方权属妇产科医师专有。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五条或第六条制度的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并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8.新生儿在院内死亡的,由儿科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公共卫生科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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