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服务项目。
二、在婚前保健服务中,遵循“严肃、亲切、认真、守密”的工作原则,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不得弄虚作假。
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应认真核对服务对象的证件和照片,以防冒名顶替。
四、检查生殖器官应由同性别的医师实施。
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确保医疗质量,防止医源性交叉感染。
六、在服务对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后根据结果为其提供婚前卫生咨询服务。对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或异常,应征求主检医师意见后,提出医学意见。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应由当事人自己向对方说明。在受检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向受检双方详细说明可能发生的后果,并指导双方采取有关措施。
七、按照统一规范,认真逐项填写“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字迹清楚。
八、对不能诊断的疑难病症,应请主检医师复查后,转指定的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会诊,并进行随访。
九、经婚前医学检查发现可以矫治的疾病,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处理,或转至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诊治。
十、做好登记和统计报表工作,保证各种原始资料内容齐全。
十一、加强业务学习,重视积累病例,及时分析研究,提高工作质量,并随时接受考核。
公共卫生科
2025-04-25